經營租賃合同關于租金的計算
經營租賃租金是企業(yè)租賃制核心內容,也是承租方應履行的主要義務。如何確定和計算租金,實踐中有以下幾種做法:
1、將租金分為納稅租金和不納稅租金。前者以租賃當年的資產租金率(即資產利潤率)為基數,每年遞增一定比例,乘以當年初實有資產,得出租金數;后者即按規(guī)定從成本中提取的折舊基金及大修基金;
2、基數遞增租金。即由租賃雙方商定各年度的基數利潤和基數租金,在此基礎上,按計租年度企業(yè)的實際利潤基數利潤的比例適度上浮,計算出實際租金;
3、固定租金制。即租金數額不因利潤增減而變動。
上述幾種方法各有利弊,應依具體情況靈活擇用,確定租金時應兼顧國家、企業(yè)、職工、承租方等各方面的利益。
經營租賃租金-承租方的收入
承租收入從廣義上講包括租金、承租方收入及風險保證金。根據我國法律及政策的規(guī)定,自租賃經營合同生效之日起,停發(fā)個人承租經營者及合伙承租成員的工資、資金,預支生活費。對于租賃經營所得,承租方應先按合同規(guī)定交納租金,然后再劃分出承租方的實得利益。除個人承租外,承租經營者的收入,原則上不超過企業(yè)職工平均工資和資金的5倍,其它承租成員的收入應當低于承租經營者的收入。
在交付租金和實際支付給承租成員應得收入的后,承租收入仍有余額的,應當作為企業(yè)的風險保證金留存。承租方在租賃期內完不成經營總目標或者欠交租金時,以該風險保證金抵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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